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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ICP許可證不想經營了 注銷需要滿足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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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25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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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經營許可證期滿需要繼續經營時,應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續期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不再繼續經營的,理應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報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沒有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申請續期經營許可證的,或在許可證書有效期內未開通電信業務的,有效期屆滿即不予續期。

      第二十八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或是其授權經營電信業務的企業,遇有合并或是分立、股東變化等導致經營主體需要變更的情況下,申請辦理變更的,或是企業經營范圍需要發生變化的,理應自公司作出決定之日起30天內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電信業務經營者變更經營主體、股東的,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三款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資金的,應于完成其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變更。

      第三十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終止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機構確定的電信行業管理總體布局;

      (二)有可行的使用人適當處理方案,并已適當處理使用人的善后問題。

      第三十一條電信業務經營者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需要終止經營的,需向原發證機關遞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簽字并蓋上公章的停止經營電信業務申請書,內容包含:公司名稱、聯系電話、經營許可證編號、申請停止經營的電信業務類型、經營范圍等;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做好客戶善后處理工作承諾書;

      (三)公司經營許可證原件、營業執照掃描件。

      (四)企業股東大會或股東會就同意終止電信業務的決定;

      (五)企業有關處理客戶善后問題的情況說明,內容包含:客戶處理方案、社會公示情況說明、用戶意見匯總、實施計劃等;

      原發證機關應當在接到終止經營電信業務的申請后向社會公布,公示期為30日。公示期限屆滿后60日內,原發證機關應當完成審查工作,作出批準或是不批準的決定。對符合電信業務終止條件的,原發證機關應當予以批準,收回并注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是注銷相應的電信業務類型、業務覆蓋范圍;針對符合終止經營電信業務條件的,原發證機關應當予以批準,收回和注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注銷相應的范圍;

      第三十二條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發證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可以撤銷該經營許可證。

      (一)行政許可不具備申請資質或不符申請資格的申請者;

      (二)發證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批準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行政許可決定超過法定職權或是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批準決定;

      (四)其他法律可以撤銷經營許可證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經營許可證:

      (一)經營許可證到期后,未續期的;

      (二)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終止的;

      (三)經營許可證書依法被撤銷、吊銷的;

      (四)電信業務經營者遭受有關機關依法處罰或是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義務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經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許可證,經發證機關吊銷、撤銷或是注銷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電信業務經營者被吊銷、撤銷或是注銷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清算。

      已吊銷、撤銷或是注銷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交還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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